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耶和華吩咐摩西十誡後,又花了蠻多時間說明細則。
聖經中有四章提到對應的執行細則。
在今天閱讀的經文裏,在"殺人"這件事上,
除了十誡中的不可殺人,還有更務實的管理。
聖經說:
"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裡逃跑。
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
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
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"
以這段經文來看,
1.刻意殺人,必死。
2.打罵父母,必死。
3.拐賣人口,必死。
4.失手殺人,待在特定區免死;離開特定區,死。
在摩西、約書亞他們出埃及這個年代,意外殺人者如果確屬誤殺,必須支付罰金,並留在逃城,直到在任的大祭司死亡後才可回到故鄉。
但誤殺人者一旦離開逃城,復仇者就有權殺他。
而整個以色列,也只有利未支派的四十八城中六城,作為誤傷人命者的庇護所,即所謂「逃城」。
這六城,約但河東岸的三座逃城是:比悉、基列拉末、哥蘭;約但河西岸的三座逃城是:基低斯、示劍、希伯侖。
人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,
死是創造天地的 耶和華,明定的罰則。
所以最有資格決定"死"與"不死",我想也是 耶和華說了算吧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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