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耶和華吩咐摩西十誡後,又花了蠻多時間說明細則。

聖經中有四章提到對應的執行細則。

在今天閱讀的經文裏,在"殺人"這件事上,

除了十誡中的不可殺人,還有更務實的管理。

聖經說:

"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
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裡逃跑。

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

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
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

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"

以這段經文來看, 

1.刻意殺人,必死。

2.打罵父母,必死。

3.拐賣人口,必死。

4.失手殺人,待在特定區免死;離開特定區,死。

在摩西、約書亞他們出埃及這個年代,意外殺人者如果確屬誤殺,必須支付罰金,並留在逃城,直到在任的大祭司死亡後才可回到故鄉。

但誤殺人者一旦離開逃城,復仇者就有權殺他。

而整個以色列,也只有利未支派的四十八城中六城,作為誤傷人命者的庇護所,即所謂「逃城」。

這六城,約但河東岸的三座逃城是:比悉、基列拉末、哥蘭;約但河西岸的三座逃城是:基低斯、示劍、希伯侖。

人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,

死是創造天地的 耶和華,明定的罰則。

所以最有資格決定"死"與"不死",我想也是 耶和華說了算吧!!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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